事故发生于2009年11月11日17时50分左右,当时杨某驾车从陈庄去汀河,当行至汀河七干桥处时,发现前方路西侧30米远的地方一前一后站着两个人,这时对面驶来一辆汽车,车灯很亮,使杨某看不清前面的路,等那辆车过去后,杨某看到这两个人已经来到了路中央离他的车仅有10米左右,杨某还看到前面的人用一木棍领着后面的人,前面的人似乎也看到了杨某的车,可能是怕被撞着,就加速往对面跑。由于跑得速度太快,木棍与后面的人脱了手,杨某看到这种情况,立即采取刹车措施,但已来不及了,前面的那个人虽然没事,但后面那人却被车撞出,因受伤过重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死者王某系盲人。事发当晚,王某与同在养老院的王某某出来散步,没想到出了事故。交警通过对现场勘察认定,杨某驾车上路行驶,遇到行人横穿公路时,没依法避让,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与王某某在横穿公路时,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记者 李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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