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撞死路人逃逸男子3小时后被抓
4月5日晚7时30分许,垦利警方接到报警称:在某工厂附近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辆箱式货车撞死一行人后逃逸。通过对现场肇事车辆遗留碎片及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分析,办案民警初步确认肇事车辆为一辆红色厢式货车,随后兵分多路展开追逃工作,当晚11时许,案发仅3个小时,办案民警将试图驾车继续逃逸的王某堵获。
经查,4月5日晚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京Q66D**牌号的红色厢式货车,沿22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五庄路段时,因夜晚光线昏暗,将刚从工地干完活正步行回家的朱某某撞死。案发后,惊魂未定的王某没有选择报警和呼叫救护车对受害人进行救助,而是选择了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王某发现案发周边路口遍布视频监控卡口,为逃避监控系统,遂驾车逃至永安镇以北的八干大坝上。然而令王某没想到的是:八干大坝公路前后两端和大坝周边路口也安装有视频卡口。
就在王某在大坝上来回穿梭、不知所措之时,办案民警追踪到此处,将其当场抓获。
案例二:
肇事后选择逃逸惊慌失措中再撞人
4月5日晚8时32分许,河口警方接到报警称:在312省道义和镇某村附近,一辆黑色轿车将一老人撞伤后逃逸。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被撞老人已被送往医院急救。民警走访了解到,肇事逃逸车辆为一辆黑色轿车,肇事后沿312省道由西向东逃逸,现场遗留有大众标志牌。通过勘查比对现场遗留碎片,民警初步确认肇事逃逸车型为老款帕萨特。
就在民警勘查现场时又接到一起事故报警,一黑色轿车撞伤一名行人后逃逸。办案民警根据两起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现场掉落的碎片及当事人对肇事车辆特征描述,初步判断两起事故肇事车辆可能为同一辆车,遂决定对两起案件并案侦查。6日下午4时许,就在办案民警对辖区内符合特征的所有车辆逐一排查时,迫于压力,肇事司机曹某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查,4月5日晚8点半,曹某驾车行驶至义和镇某村附近时,与站在路边的老人张某相撞,致使其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惊慌失措的曹某驾车逃逸,行至一家商店门口附近时,又撞到站立在路边的老人宋某,致使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曹某再次驾车逃逸。
交警说法:
肇事后逃逸,违法成本更高
民警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一旦逃逸,案件的性质就变了,处理起来必然加重罪责。”
此外,记者采访法院与交警部门,将肇事后两种情况进行了责任对比。
交通肇事逃逸后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1.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
2.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逸后,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构成犯罪的,将终身禁驾。
四.逃逸后商业险不赔,仅获赔交强险。
五.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驾驶非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2.驾驶机动车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3.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交通肇事未逃逸
一.负担相应责任
二.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
三.如构成犯罪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2年后可重新申领。
四.未逃逸获保险正常赔付。
五.仅对事故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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