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8日中午时分,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沿垦利县广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交叉路口处,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轻骑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刘某某死亡。韩某害怕承担责任,弃车逃逸。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悉,被告人韩某某在2012年12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2013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案件另查明,韩某某所驾驶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害人刘某某案发时驾驶的无牌轻骑摩托车损失价格共计24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官表示,根据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应当根据其责任比例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肇事双方在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韩某某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可确定为70%。吴某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在应当知道韩某某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交由其驾驶,应认定其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吴某在韩某某应承担民事责任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撤销被告人韩某某缓刑,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韩某某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35.8万余元。同时,被告人吴某向刑事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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