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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报邀请法官、律师、家长等聚焦近期校园欺凌事件

来源:黄河口晚刊 2015-07-20 10:05   https://www.yybnet.net/
5月11日,江苏4名女生把一名17岁女生带至宾馆内,将其衣服扒光并进行殴打,并将现场照片上传至QQ空间。5月15日,山东省兰陵县8名中学女生群殴初一女生,并将打人视频上传网络。6月10日,南京一名初中生被高年级学生索要钱物,拒绝后遭到殴打,后被拉至厕所并被强迫吸食大便。对方还用手机拍下殴打和侮辱他的过程并发送给其他学生和学生家长……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一次次刺痛公众的神经,施暴主体呈低龄化发展态势且女性参与进入,引发社会深入思考。校园欺凌背后不仅有教育机制的缺失,也有立法、惩戒机制的缺失。依据现行法律,此类事件多以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家长严加管教作为惩戒,但这不能使欺凌学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目前,校园欺凌事件逐年上升,势必影响校园教育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责任,面对校园欺凌事件,我们该如何做?近日本报邀请法官、律师、教师、学生、家长及心理咨询师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主持人

张小杰 黄河口晚刊记者

本期嘉宾

朱丽翠 垦利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

杜众华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协青少年工作委员会主任

孔祥峰 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 山 团市委权益部工作人员

李新城 市一中学管处主任

郑桂军 广饶一中教师

周玉琴 市心理学会咨询师

陈文静 高二学生

朱建明 学生家长

1

家庭、学校、法律缺位酿就校园欺凌

主持人:近两个月来,经过媒体报道,多起校园欺凌事件进入公众视野,让不少人感觉,其实校园欺凌并不严重。但其实媒体报道的只是冰山一角。作为中学生,你有没有经历过校园欺凌事件?

陈文静:在我的经历中,校园暴力大多是女同学之间的冷暴力,很多女生四处散播对这个女生不好的言论,孤立她,甚至导致其他对这个女生没有恶意的人也不敢与她接触。打架主要发生在男生间。总的来说,校园欺凌事件不止媒体报道的那几件。

主持人:这位高中生点出了一个很重要问题,校园欺凌不只是打架等暴力行为。其实,校园欺凌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其中直接欺凌包括肢体欺凌和言语欺凌,间接欺凌则指通过散播谣言、利用人际关系、煽动他人恶意对待等方式,将受欺凌者排除在某个团体之外。

周玉琴: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将欺凌视频或受欺凌人的行为公布在网络上为特征的网络欺凌,也成为校园欺凌的一种主要方式。总的来说,校园欺凌具有强烈羞辱性和炫耀性。

主持人:校园欺凌是长期隐秘进行的,只是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才进入公众视野。为了更好地理解它,能不能对它的构成元素进行一番解构?

郑桂军:一般来说,校园欺凌有欺凌者、受欺凌者、旁观者三个群体组成。它们都有明显的特征。欺凌者通常在同龄人中身材较强壮,也更成熟,之所以选择欺凌他人主要是因为,这类学生学习成绩较差,老师、家长也不太重视,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看,为了尊重的需要,他们试图以欺凌他人赢得关注与尊重。受欺凌者的特征更为明显,相对弱小,比同龄人略显幼稚。最容易成为受欺凌者的,是班级里“被拒绝的学生”。外貌、成绩等不是最直接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被欺负者的性格不太合群,或者自己不认同。

主持人:在欺凌者与受欺凌者之间的群体就是旁观者。必须承认,这个群体庞大而不受注意,却是校园欺凌行为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郑桂军:是的。如果旁观者对欺凌行为默不作声,就会产生“沉默的螺旋”效果,助长欺凌者的行为,当然叫好更会导致欺凌现象越来越多。如果旁观者能够给予受欺凌的同学以支持,则欺凌行为发生的概率就会减少。

主持人:校园欺凌行为的动机其实很简单,多为激情使然。从产生动机到组织“团伙”实施行为的时间极短,除勒索钱财外,有的仅仅是为了泄愤或逞强,有时甚至并无明确的目标和行动方向。但在偶然成因的背后隐藏着诸多必然因素。

朱丽翠:学生时代是个体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其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矛盾动荡性,自我控制和判断能力较弱,因此本身就是“问题行为”的高发阶段。但仔细分析,校园欺凌背后存在着家庭教育、学校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的缺位。辍学少年和畸形家庭的人数居多。学校忙于教学任务,只注重各项升学指标,忽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对于一些升学无望的学生甚至放弃管理,任由发展。对于何为校园暴力,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不仅缺乏对实施校园暴力的行为人进行矫正的相关制度,也缺乏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学校进行处罚的规制办法。

杜众华:校园欺凌与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思维简单不计后果,易模仿等原因有关。并且此类多以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家长严加管教作结,这也是原因之一。

2

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完善法律惩戒体系

主持人:校园欺凌危害严重,不仅侵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学校正常的学习环境,使一些受到侵害的学生对校园产生恐惧心理,还会使受欺凌者父母愤怒和内疚,影响家庭稳定。

杜众华:校园欺凌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作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因此对校园暴力需依法治理。

朱丽翠:从我们审理过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来看,校园欺凌通常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开始。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很多青少年罪犯都有学生时期打架斗殴的“劣迹”。因此,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看,必须惩戒校园欺凌行为。

主持人:校园欺凌事件日渐盛行,但目前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处理方式比较简单,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震慑好像不太够。

朱丽翠:从我国刑法上来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而,对于未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校方轻则警告、训诫,重则开除学生息事宁人。

主持人:与中国相同,德国、日本都把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但在法国是 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都是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的纽约州都是 7岁。为了惩戒校园欺凌行为,我们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能否降低。

孔祥峰:的确,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随着社会发展、教育水平提升,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完全认识,只不过他们的自控能力不够,有了行为认识而没有责任认识。鉴于这种情况,我主张未满 14岁也应该治罪,但要予以轻罚。

主持人:除了降低刑事年龄责任起点,在立法上还要有哪些要做?2013年,日本参议院通过了《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相比而言,我们好像并没有专门一部防治校园欺凌的立法。

杜众华:从我国各项立法上看,对于年龄较小、程度较轻,家庭疏于管教的孩子如何矫正处理,仍处于真空状态。《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却像它保护的对象一样,没有牙齿,没有强制力。在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唯一有利的是约定了学校保护的义务,受害者有权根据该法的相关条款要求学校承担相关责任。但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应该的,不过保护与惩戒应并行,应该对未成年人施暴者的惩罚进行规定。

3

建立多层次矫正体系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

主持人:有专家认为,欺凌者虽然多有攻击和伤害的习惯,但不是一无是处,往往具有一定社会技能,在同学中更有号召力和组织力。他们缺少的是获得成就感的机会、处理负面情绪的能力,有的还缺少同情心。

朱建明:作为家长,我觉得不应该把欺凌者一棒子打死,在完善法律之外,有必要建立一个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体系。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家长外出务工较多,大多孩子变成留守儿童,家里老人疏于管教,更容易出现问题,这一套矫正体系应该发挥作用。

主持人:建立涵盖家庭、社会、学校的矫正体系,必须经过哪些步骤,做哪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日本增加了学校辅导员和护理员的数量,扩充学校咨询机构及校园社会工作者的规模。澳大利亚设立政府组织和网站,设立了国家“反欺凌日”。

杜众华:可以借鉴他国司法和救助制度。比如,美国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判决的大多数案件,都采取了非监禁执行,对于那些较轻微的行为如破坏财产、盗窃、伤害等,强制其参加一定期限的社区服务。此外,欺凌者的监护人如果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受害学生遭受的损害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于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对于校园暴力,法律绝不能缺失,但家庭教育也起重要制约作用,它是法律的最好先锋。

朱建明:现在的孩子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家长溺爱严重,性格偏执,所以很容易有冲突,家庭教育责任重大。

主持人:有专家指出,现在很多学校否认校园欺凌存在,认为研究校园欺凌事件等于负面报道。作为东营教育和学生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学之一,市一中在预防和矫正校园欺凌事件上持什么态度,有哪些经验做法?

李新城:为了防范校园欺凌,市一中首先向学生讲明打群架的害处和纪律要求,严重者直接开除。其次,先后聘请了法官、警察为法制副校长,利用报告会形式以案释法。同时利用重大节日及每周升旗仪式,对学生进行正能量教育。最重要的就是开展学习标兵、守纪标兵、劳卫标兵、艺体标兵及进步之星、科技之星等评选,对学生进行赏识教育,关注每一个学生。

主持人:作为负责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的部门之一,团市委在应对校园欺凌事件上有哪些举措?

魏山:团市委开展了“青春与法同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建设,先期在大学、中职、中学挑选一批学生组成首批青少年模拟法庭队伍,精心选择典型案例,通过角色扮演呈现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检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判等诉讼程序,以案析理释法,让青少年通过模拟法庭初步了解法律。在2014年东营市“青春与法同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中,各县区及市直共8支青少年模拟法庭代表队、160余名参赛选手参加比赛。

主持人:其实,必须承认教育存在城乡差距问题。在普法教育上,团市委是否注意到了统筹城乡协调提高?

魏山:本着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实效的目的,团市委牵头联合多个部门,启动了青少年模拟法庭城乡普法展演活动,配套以法律专业人员法治讲座,改变以往农村学校普法不足的现状。目前已在市直学校开展城乡展演4场,今年在各县区普法展演将不少于15场。(以上言论仅为嘉宾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报立场)(本版内容策划、采访、整理由记者张小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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