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王某是垦利县某村村民。2014年12月15日晚,王某连续喝了三场酒,总计喝了三斤多,晚上22:00左右他在垦利大桥宾馆处搭车。此时驾驶昌河面包车的李某经过,见其醉酒,出于同情,便将王某拉上车。但是在李某行驶到一个路段下车去找人时,还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趁机将留下的昌河面包车开走。李某发现后当即报案,将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480元。据了解,在此之前,王某还伙同他人盗窃车辆三辆,价值人民币35166元。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酒后趁人不备实施盗窃,并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且其盗窃数额巨大,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 张立娟 通讯员 燕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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