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催告书》(垦执催字〔2015〕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七、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你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建设的房屋。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垦利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546-8584818
地址:垦利县振兴路203号
垦利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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