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2013年12月份,李先生在一建筑材料装饰店订购了一批地板共花费14000元,当时定好了型号、规格、颜色、花纹后,还交了定金2000元。今年1月中旬安装好后,却发现与当初订购的地板有所不同,型号规格都对,但颜色、花纹却不相符,随后,李先生要求退货却遭拒绝,遂投诉到垦利县消协。
据消协人员调查,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经过多次耐心、反复调解,由于地板已经安装好,最终商家同意在李先生不退还地板的情况下,赔偿李先生 6000元,李先生表示满意。
对此,消协人员分析,根据《消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事先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因此,商家有责任对李先生做出合理解释并给予相应赔偿。 (记者 黄海霞 通讯员 谭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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