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12月11日,家住垦利县城的陈女士花720元买了一台热水器,售货员在推销热水器的时候表示,会为其免费上门安装调试,保证安装后就能使用。当天下午,安装师傅如约带着热水器上门安装,然而却在安装之前,欲向陈女士收取80元安装费以及混水阀、水管等费用,同时表示不能为陈女士提供收款收据。对此,陈女士感觉自己被商家欺骗,遂向县消协投诉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来为自己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马上召集陈女士、电器店老板、售货员以及安装师傅进行调解。售货员承认曾承诺为陈女士免费安装热水器,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细心协调下,电器店最终向陈女士进行赔礼道歉,并为陈女士免费安装了热水器。
对此,消协提醒,根据《消费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及时履行承诺,以免与消费者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黄海霞 通讯员 谭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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