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王先生在参加朋友孩子生日宴时,使用某酒厂随酒赠送的打火机点烟,火机顶部突然分离,并喷出一团火焰,不幸将其左脸皮肤、左眼、鼻子、嘴唇、头发等部位不同程度灼伤。事后多次与饭店、代理商及厂家联系,却一直未获赔偿。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其投诉到垦利县消协。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先后电话联系了消费者王先生、饭店负责人、某品牌酒代理商、某酒厂销售经理核实情况。对此,酒厂认为,发生烧伤事故可能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打火机作为赠品,应由火机生产商负责赔偿;而饭店负责人、代理商则认为,他们作为服务提供者或销售者,只负责联系生产商,不负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在使用打火机时造成的伤害,且当时烧伤严重,索赔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最终,经消协多次调解,酒厂赔偿王先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并附赠其价值200元白酒作为慰问品。(记者 黄海霞 通讯员 谭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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