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10月7日,周先生到垦利县中兴路一家酒店内吃饭,在安保人员的引导下将自己的爱车停在酒店门前的停车空位处。不料,饭后出来时却发现自己的爱车的前盖陷了进去,经询问是被酒店其他客人办婚礼燃放的烟花爆竹给炸坏的,随后,周先生向酒店反映并要求赔偿却遭拒绝。工作人员称,停车场不属于酒店,只是为了方便客人停车而引导停放的,而且是免费的,对此酒店并无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只能求助于消协部门。
调解中,酒店方称当日周先生的车确实停放在酒店门口,但是爆竹不是酒店放的,是他人行为,再者酒店没收停车费,没有与周先生形成保管车辆的合同,不负看管义务,因此拒绝对周先生的车辆受损进行赔偿。而周先生则认为车子是在酒店的门口即酒店的停车场受损,酒店本来就有责任保护,况且酒店对客人燃放爆竹的行为没进行管理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此存在过失。
根据双方的不同说法,记者咨询了垦利县消费者协会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顾客与酒店之间是一种消费关系,消费者在酒店吃饭期间停在酒店门前由酒店引导的停车位上的车辆受损,酒店虽然没有收取停车费,但是,因伤车的爆竹是在酒店办婚礼的客人所放而酒店未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也未提醒由其引导车的车主可能存在的风险,酒店作为经营者构成了过失责任,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垦利消协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目前,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协商,酒店承诺为周先生维修车辆,双方矛盾已和解。(记者 黄海霞 通讯员 谭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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