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2月16日至2月28日期间,垦利县17岁的郝某先后在垦利县信誉楼商厦前面的停车场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电动三轮车八辆,电动自行车一辆,共计价值 17115元。2月28日,郝某在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因被告人郝某系未成年人,所以垦利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价值17115元,盗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郝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记者 李静 通讯员 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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