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官赵金城介绍,2011年5月,垦利县的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0年10月,他开车去汽修厂检修,维修人员要求将车放置维修,并预计于10月底提车。2010年10月15日上午,王先生意外收到汽修厂的通知,称自己的车辆已经被撞报废。王先生闻讯后感到非常吃惊,立即赶到了汽修厂。王先生到汽修厂后得知,车辆在汽修厂修理时,被工作人员擅自开出去,没想到在途中发生车辆相撞事故,自己的车由于受损严重,已经无法修理。
事后,王先生和汽修厂进行协商,但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随后,王先生就将汽修厂告上了法院,要求汽修厂赔偿车辆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汽修厂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5.3万元,车辆残值归被告,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 (记者 孙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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