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去年6月17日下午,江苏省灌云县的高某带领8名同乡从江苏老家乘一辆苏GB50**号面包车到孤岛林场种棉花。走了一夜路后,第二天上午9时,他们的车行驶到了离孤岛林场不远的东西公路上。坐在司机座位后面的高某突然发现车厢内有一个空啤酒瓶,就随手将酒瓶扔向车窗外。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王某躲闪不及,被酒瓶击中前额部。经医生诊断,王某的右眼眼球破裂,经法医鉴定,王某眼部的损伤构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向前行驶的车内随手将一啤酒瓶扔向窗外,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路上行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从而导致被害人王某右眼部重伤,他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款15000元的处罚。 (记者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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