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孙某是垦利县某村的村主任,因为村里有人不交水管安装费,2009年8月7日下午,孙某就打算给不交费的村民卸水表,并找来刘某等人前来帮忙。当他们来到王某家时,王某拒不交费,孙某便开始卸其家的水表,王某上前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先用马扎殴打孙某,孙某一气之下用卸水表的扳手打了王某的肩部,刘某等人也对王某拳打脚踢,在场的乡亲们急忙把他们拉开,经鉴定王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王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月2日,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孙某在遇到纠纷时不能冷静对待,致王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王某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费58000元。 (记者 李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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