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蒋某是垦利石化某加油站的同事,一日,薛某在宿舍浴室内洗澡,蒋某搬着电视进屋未及时关门,薛某恼羞成怒用力踢门,待蒋某出门时薛某再次用力踢门,这时两人互相谩骂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薛某用手将蒋某右耳打伤。经法医鉴定,蒋某构成轻伤。案件受理后,被害人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薛某与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薛某赔偿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对待,在厮打中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薛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记者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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