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被告刘某称其家中盖房缺钱向原告高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半年后还款给原告高某,碍于好友的面子,原告高某未让被告刘某出具借条。到期后刘某却借故拒不还款。2009年5月12日,高某给被告刘某打电话催要欠款时,刘某承认了借款事实,高某在暗中录了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高某借款虽未书写借条,但从原告高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可认定被告刘某向原告高某借款2万元是事实。该证据音质清晰,没有疑点,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采信。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静 韩振蕾 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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