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现年7岁。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家庭全部财产归李某所有并支付抚养费。
2008年张某和李某经公证处公证,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不支付抚养费。在此期间两人仍同居生活,2009年末,双方发生矛盾,于12月份再次协议将孩子变更为由张某抚养,同时李某将张某和孩子一同赶出。
今年3月,张某便以其和孩子居无定所,孩子的爷爷、奶奶又体弱多病,照顾不了孩子,而李某有固定住所,孩子由李某抚养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更加有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归李某抚养。法院另经询问,孩子表示愿意与李某即母亲一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离婚而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特别是双方在短时间内几次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给孩子心灵造成了一定的创伤,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着尊重孩子自愿的原则,遂法院作出判决:孩子变更为由孩子母亲李某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孩子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记者 李静通讯员 王继印 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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