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3日,家住垦利县的杨某八岁的儿子小强在本村张某家门口玩耍,正玩得高兴时,被张某用石头击伤头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是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他正处于病发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4月7日,小强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王某(张某之妻)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赔偿原告16426.85元。(记者 李静通讯员 韩振蕾 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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