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8年王明曾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内就餐,由于饭店老板与王明认识,所以就允许他餐后在就餐单上签字,但王明却将自己的名字王明签成王辉。当饭店向他索要该欠款时王明拒不偿还。2010年2月饭店无奈之下将王明起诉至法院。但是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王明却声称自己不叫王辉,不接受法院的传票。法院工作人员经过努力调节,王明终于承认账单是自己所签并且王辉是自己的小名,但仍拒不偿还该欠款。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明立即偿还所欠饭费6739元。
(张坤 王庆晓 王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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