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6日,结婚仅21天的垦利县永安镇某村村民王某在某船厂打工期间不幸落水死亡。之后,王某的妻子李某在和船厂负责人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商下,办理了赔偿事宜。对方一次性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173000元。结果儿媳妇将赔偿的173000元死亡赔偿金全部占为己有。为分该赔偿款,婆媳双方多次协商。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婆将儿媳妇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外出打工期间死亡后,对方所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死者的妻子及父母均有权得到该赔款。
李某作为死者的妻子,与其结婚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而王某的父母与其生活时间更长,他们所受到的精神损失应比李某更大。依照相关法规,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付给王某的父母死亡赔偿金115436元。
(李静 振蕾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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