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份,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与邻床陪床的刘某认识。两人在闲聊时,刘某询问张某是否购买枪支。出于好奇,张某答应买一支,并商定价格200元。两天后,刘某将一把改装后的火药枪卖给了张某。张某治愈出院后,一直将该枪支放置在农村父母家。去年1月2日,张某准备将枪带到其县城租住处,在逛超市时将枪遗忘在超市储物柜中。当晚,超市清理储物柜,发现枪支并报警。第二天,张某准备取枪时被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张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盛 亭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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