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村开办诊所,从事乡村医疗活动。2009年6月1日5时,盖某在被害人吴某家中为其输液治疗感冒。在未对吴某做过敏皮试的情况下,盖某给吴某注射头孢曲松钠后未对吴某进行观察即行离开。输液后,吴某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5日死亡。经鉴定,吴某系静滴头孢曲松钠引起过敏性休克而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盖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盖某应赔偿吴某亲属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玲 亭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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