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0日讯(记者王超)光缆在公路上垂落而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近日,广饶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光缆在公路上垂落而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的侵权纠纷案件。作为光缆所有人和及管理人,被告某公司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8月的一天早上,原告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34号电线杆附近处时,垂落在此处的光缆割伤其喉咙,致其头部等多处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后交警部门到达了现场并对事故情况进行了核实。原告受伤后住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伤残十级;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护理期限1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已经由交警部门予以证实。被告作为电信光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导致光缆下垂,下垂位置位于公路正上方,给不特定的行人及车辆造成潜在的危险,光缆下垂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案发时早上5时30分,光线不十分明亮,是造成原告无法观察和规避的原因。
被告作为光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高空危险的光缆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本次案件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服判息诉,被告将案款主动交付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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