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8日讯(记者王超)2018年夏天,因遭遇特大暴雨天气,导致燕某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熄火并造成发动机损坏。近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极端天气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而引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8月19日晚,驾驶员韩某某驾驶原告燕某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遭遇特大暴雨天气(气象部门确定当天的降水量258.0毫米),暴雨导致车辆熄火并造成发动机损坏。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原告的车辆未投保涉水险种,故不予理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鉴定,原告车辆发动机损失为4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投保了车损险,该险种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系保险范围。涉案车辆因遭遇极端天气特大暴雨,驾驶人员根本无法防备与避免,该情形也有别于普通的涉水险种。车辆发动机损失系因遭遇特大暴雨所导致。对是否属于保险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发生争议时,应依据保险法的立法本意,而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的根本原因系暴雨造成的结果,因此应归类于上述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车辆遭遇自然灾害(即暴雨)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
综上,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发动机损失452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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