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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高息借来104万跑路避债被判十年半

来源:黄河口晚刊 2016-01-07 08:5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名为进行经营,实为还个人欠款和私自挥霍,于某隐瞒自己无力偿还钱款的事实,向人许以高利息借款104万元。除象征性归还8万余元外,于某“跑路”避债,无视借主上门多次索要,拒不归还。日前,于某被广饶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记者了解到,2011年5月份,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经济状况不错的郑某。当时,于某生意不景气缺钱,当年6月份就曾以改善经营情况为由向郑某借钱。为了打消郑某疑虑,于某特意带着对方到其父亲在泰安市经营的板栗厂参观,并许诺每月偿还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

见于某有一定资产,又许诺高利息,一个月后,郑某就与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给于某转入66万元,同年11月9日,又通过银行给于某转账38万元。借款期限截止到2012年11月14日。但是郑某并不知道,于某隐瞒了自己欠款的事实,并非将其用于经营。

到了还款期限之后,郑某发现于某不仅未按照所许诺的支付利息,更是拒绝还款。多次催款之后,于某象征性地归还郑某81500元,之后便逃之夭夭,杳无音讯。无奈之下,郑某只能赶赴泰安找于某的父亲商讨还款,但多次被拒绝。

多次追要借款无果后,郑某于2014年3月5日向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民警于2014年5月29日在广饶县佳乐购物广场地下停车库将于某抓获。

日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假借其他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记者 张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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