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等三人在广饶县某村承包土地种植玉米,在播洒农药时,药物发生漂移,导致附近原告刘某种植的棉田受到污染,棉田减产。协商赔偿未果后,刘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到污染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走访调查了周边棉农,得知被告已按照60元-125元每亩的价格赔偿了其他受污染棉农。鉴于原告受损棉田与其他受污染种植户的棉田位于相同或相近土地上,受损程度相当,考虑原告的举证能力及损失鉴定费用过高等实际情况,法院按照每亩125元的标准确定了原告的棉田损失数额,依法进行了裁判,给予了原告最大程度的权益救济。 (王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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