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焦某通过朋友与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王作稳律师取得联系,并就民事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向王作稳进行了义务法律咨询。
因被害人经济情况较困难,王律师建议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无偿帮助。2014年1月9日,被害人焦某来到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审批获准。
律师接受指派后,认为本案系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案件,在组织相关领域法律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承办律师确定本案发生在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领域,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方式维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重新修订,规定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可比照正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的三倍向商家要求赔偿。
承办律师参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代理被害人亲属与圆通公司和熊兴化工厂分别进行了谈判。2014年初,圆通公司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书。之后,湖北熊兴化工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书。6月26日,被害人已获得赔偿。 (方舟)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黄某,从黄某所在的湖北荆门市熊兴化工厂订购氟乙酸甲酯25公斤。2013年11月27日,杨某根据黄某的安排,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无相关购买资质的情况下,将熊兴化工厂生产的25公斤氟乙酸甲酯通过沙洋县圆通速递公司邮寄。
2013年11月28日深夜,该氟乙酸甲酯一并通过圆通速递公司的苏BB2987厢式货车从武汉运抵圆通速递潍坊转运中心。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氟乙酸甲酯泄露,造成被害人购买的童鞋及其他大量货物被氟乙酸甲酯溶液污染。根据犯罪嫌疑人圆通公司潍坊转运中心经理梅某禄安排,转运中心工作人员对污染货物进行筛选,但未将被污染的童鞋筛选出,被污染的童鞋按照正常送递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送至被害人缪某手中,造成接触被污染童鞋的缪某不治身亡,并造成焦某、缪某氟乙酸甲酯中毒。经鉴定,造成污染的物质确系氟乙酸甲酯,缪某符合氟乙酸甲酯急性中毒死亡。
事件发生后,在全国影响很大,广饶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确定为“11·2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2日将犯罪嫌疑犯梅某、张某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1日,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局刑事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
(方舟 李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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