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2年11月6日22时40分许,广饶县市民秦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饶县境内辛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某家门口时,撞上李某堆放在路面上的沙石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广饶县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秦某的父母秦某某、李某某因该公路的管理方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对被告李某在路面上堆放沙石时间长达三个多月的行为未予以制止,遂一纸诉状将李某与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广饶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其门口的道路上堆放沙石妨碍了道路交通,造成了交通安全隐患,其行为被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广饶县交通局作为广饶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县乡道路负有管理职责并对辖区道路负有安全畅通的义务,其对李某的违法行为具有不作为行为也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最后,法院判处李某赔偿受害人损失54784元,广饶县交通局赔偿受害人损失32670元。
(记者 北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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