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广饶县某厂职工,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事,而且在一个宿舍居住。5月19日,王某某与李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遂产生怨气,一气之下离开公司,但并未将宿舍钥匙交回单位。同年5月25日,王某某仍然对此事耿耿于怀,便想报复李某某解气,遂趁李某某上班之际,进入宿舍盗窃李某某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805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均已被追回返还给李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特约记者 李炳忠 通讯员 张延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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