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广饶县城经营一家快餐小店,今年3月1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在秦某经营的快餐店内用餐,秦某之妻见天色已晚,已经到了快餐店关门的时间,便提醒用餐的张某加快用餐速度。
张某因此和秦某之妻发生口角,秦某见状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将张某打伤。
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秦某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主动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张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特约记者 李炳忠 通讯员 张延翠 刘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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