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调整后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户籍在市直和东营区、河口区的由330元提高到360元,户籍在广饶县、垦利县和利津县的由300元提高到330元。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即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提高5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提高30%;因公死亡及孤独单身的遗属提高20%。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10年8月执行。 (特约记者 北辰
通讯员 闫长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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