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某窜至广饶县某购物广场,藏匿在三楼与四楼之间的楼梯处,等到超市关门后便窜至一购物城的“街角小屋”店内盗窃衣服、钱包、背包等物品。之后孙某将盗来的物品拿到三楼楼梯处,等到第二天超市开门后,孙某再伺机将赃物运出。初试身手后,孙某发现采用此种手段盗窃不易被发现,暗自庆幸发现了一条“发财致富”的捷径。此后被告人孙某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段,先后于1月21日至27日晚到某购物城的运动服饰店、背包店及其他部分服装店铺盗窃衣服、鞋帽、背包、钱包、手套、腰带等物品一宗。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共计49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9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开言 通讯员 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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