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的一天,韩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倒车时将对门张某某家门口南侧的石板压翻,张某某出来喊他停车,韩某某未予理睬扬长而去。此后,张某某一直耿耿于怀。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喝完酒后,便持菜刀到村西韩某某蔬菜大棚处,将韩某某的大棚塑料布割烂,并将机井屋子、养猪棚内电闸等物品砸烂,又回到村内翻墙进入本村村民李某某院内,将韩某某放在其院内的草帘子放火点燃,致使李某某的房屋及室内物品被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共计价值403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主动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记者 开言 通讯员 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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