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起因源于1999年发生在李鹊镇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当时,刘某的妻子与田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刘某的妻子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999年12月2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田某支付30388元赔偿款。后来,田某因家庭生活困难,表示无力支付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刘某在2000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后,迅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但均未果,案件进入僵化状态。后执行人员找到田某,对其说服教育,田某表示将尽最大能力每年支付部分款项。
今年7月份,刘某找到法院,称其因病支付了一大笔医疗费用,现在生活比较困难,要求田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法院执行人员及时找到田某,对田某及其妻子做了思想工作,征得刘某的同意,在刘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情况下,要求田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18000元。7月28日,田某带着18000元现金来到法院,缴纳了全部案款。 (记者 刘剑 通讯员 朱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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