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潍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寿光市一小区楼房建设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相某,后被告相某又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郑某,被告郑某承包后转包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又将其中的支模板工程分包给被告张某。原告在 2008年麦收后,受被告张某雇佣到该工程工地支模板,同年8月16日,原告在支模板时右眼受伤先后花去医疗费24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原告与其雇主张某协商未果,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郑某、相某(该二人系分包方)、潍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方)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作为雇主理应对原告所受伤害进行赔偿。被告潍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涉案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某,相某又分包给同样无相应资质的郑某,郑某同样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陈某,陈某又将工程中的支模板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张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潍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某、郑某、陈某应就原告宋某所受损害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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