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会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1125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将杨元元(杨元英)位于漳县吉祥一期三号楼二单元502室住宅一套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朱会强(622428197010150756)。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屋有按揭贷款,经当事人双方协议,该按揭贷款约111000元,由朱会强承担,向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被执行人徐景峰已履行执行款5万元不予退还。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与该房相关债权债务予以注销,与本房屋相关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或其他渠道进行权利实现。申请执行人朱会强自愿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李万春(622428197205080022)名下。本公告自公布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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