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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银行卡消费未有短信提示 银行不担责

来源:甘肃日报 2018-01-12 04:0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文洁刘秀芝

近日,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银行卡消费的案件。

包某所在单位在工商银行漳县支行为员工集体办理了薪金卡,并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包某在该行ATM机给薪金卡存钱的时候发现卡里的现金有短缺,于是他在银行柜台处调出了此卡的历史明细清单,结果发现近两个月内,此卡有不明消费记录8次,共计消费金额为1750元,但这8次消费信息包某均未收到短信提示。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包某立即注销此账户,重新办理新的薪金卡,开通短信通知服务。事后三个月,包某在取款时又发现薪金卡中短缺300元,明细清单中显示近期有一次不明消费记录,包某依然未收到消费信息通知。包某认为,按照银行开通账户合同的约定,他的每次消费情况银行必须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但9次异地消费情况并没有收到短信通知,且与薪金卡绑定的电话号码从没有停用和欠费的情况。因此,银行存在违约行为,故将工商银行漳县支行起诉至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包某与被告工商银行漳县支行之间办理的薪金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手机上的短信与工商银行调取的95588工商银行给原告发送的短信详单及银行卡明细对比,没有显示这9次信息的内容,但借记卡明细与95588工商银行给原告发送的短信详单一致。此外,根据银行提交的证据显示,包某2050元的资金流向均为“财付通-微信零钱充值”存入微信钱包,微信钱包资金存管账户户名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包某的银行账户预留了密码,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应视为其个人行为,其因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50元的请求,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损失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银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直接或间接损害包某的利益。因此,原告包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损失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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