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芳科) 在林子里下套捕猎野鸡食用,渭源县男子漆某某非法捕猎7只野鸡,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蓝马鸡1只。2016年7月15日,渭源县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漆某某因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0个月。
2015年腊月初,被告人漆某某用自己购买的网子在会川镇黄香沟万亩青年林里设置套子套取野鸡。截至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漆某某共套取野生动物7只。经鉴定,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蓝马鸡(马鸡)1只、血雉(柳鸡)2只。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漆某某处查获非法持有的枪支1支,经鉴定,该枪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渭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以设网套取的方法在国有林场非法猎捕、杀害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蓝马鸡1只、血雉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均成立。据此,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漆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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