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武亚新
6月26日上午,网络论坛里,一段身着校服的渭源县一高中女生殴打掌掴一名初中女生的视频在疯狂传播。事发后,学校对打人者进行相关处理,其余围观学生均写检查。屡屡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让受害者身心遭受重创。本期说法,就校园暴力如何维权、怎样取证、学校是否需要担责等问题予以详解。
案例一
9女生围殴1女生 8人归案1人在逃
6月22日,江西永新县一段多名女生围打一名女生的爆料视频被大量转发。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一名穿蓝色上衣的女生跪在地上,数名女生对该女孩拳打脚踢,并将其踹倒在地,之后多名女生轮番上前扇其巴掌。被打女孩无处可躲,哭泣求饶,多名打人者无动于衷并互相嬉笑。
23日上午,永新县公安局在学生所在学校思源学校的配合下,立案侦查。直至次日凌晨1时,施暴一方9人中,除1人在逃外,其余8人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涉案人员中,已满17岁的女孩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其余7人年龄均未满16岁,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案例二
学生在校打架受伤 双方及学校均承担责任
2014年9月份, 徐州市贾汪区一小学五年级学生赵小明(化名)与同班的李小强(化名)至学校取成绩单。因未到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班主任老师离开教室,让同学们在教室内等待。在此期间,李小强提出要看赵小明的成绩单,赵小明不同意李小强查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斗殴。打斗中,在场同学到教师办公室寻找老师,一直未找到,也没有学校的其他老师及时制止殴打。几天后,赵小明因感颈部不适,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环枢椎旋转性半脱位,后相继辗转北京、上海等地治疗,支出了数万元费用,故赵小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小强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少年庭多次向原、被告双方父母及学校做工作,最终被告李小强的父母自愿给付原告赵小明5万元,学校给付原告5000元了结此事。
主持人: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宾: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成阁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文盼
主持人:法律上是如何界定校园暴力的?
张成阁:实际上,目前对什么是校园暴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校园暴力通常是指在学校开展正常管理、教育期间,在校园内部及其周边地区,在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与学校师生之间所产生的暴力行为,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主要的法律依据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持人:校园暴力的成因有哪些?
左文盼:校园暴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产生原因也有很多,近几年来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是引发青少年实施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很多电视节目不但宣扬哥们儿义气,而且有过多的殴斗场面,这些场面刺激了青少年争强好胜、动辄暴力的心理,给在校青少年造成一种不良的暗示,也使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的青少年沉溺于通过侵害在校学生来显示自身力量的错误观念当中。
张成阁:从导致校园暴力的诱因来看,原因有:学生之间偶发的小摩擦,积累成大冲突;高年级学生恃强凌弱,欺负低年级学生;学生之间拉帮结派;因早恋引发的纠纷;学生与校外人员在学校的冲突;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处分学生不当而导致学生的过激行为;学校周边环境的混乱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不力也是发生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
还有一点,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过于溺爱,过分顺从,导致孩子任性、难以经受挫折和打击,心理素质差,遇事冲动,走极端等。
主持人:遭遇校园暴力,作为受害人该怎么做?事后如何维权?
张成阁:首先,应当掌握安全自救常识,如果遭遇校园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必要时,向同学、老师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不要去激怒对方,从其言语中找出可插入话题,缓解气氛,分散对方注意力,同时获取信任逃脱。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左文盼:在维权方面应该注意做好取证工作,如报警、拍照、电话录音等,以免后期侵权人对侵权事实予以否认。如果证据欠缺,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会非常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应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受害人诉至法院,侵权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法律上也不能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积极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但一旦协商不成,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校园暴力事件,学校承担责任应如何认定?
张成阁: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学校有违反《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情形的。
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学生送往医院并通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这属于学校没有履行保护义务;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匕首等危险品进入学校等不当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却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规则。
左文盼: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也规定,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要一律由学校负责。学校未尽到相应职责时,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学校和学生对于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合理分担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主持人:预防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有哪些具体措施?
左文盼:2005年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公安部同时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在2006年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国中、小学校创建和谐校园,以确保广大中小学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对于预防校园暴力构建和谐校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学校要严格管理,加强防范;同时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重要作用,班主任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异常表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积累和激化,同时还要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张成阁:老师在平时的教育中,需要提高学生心理知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学生心理的容纳性和承受力。加强学生的正义感,处理事情的灵活性,学会自我保护;教会学生遇事冷静,灵活机智,立即逃脱,并寻求帮助;教育学生敢于保护自己和他人。学校应当建立一套校园暴力的管理机制,包括防范处理、化解矛盾、责任追究、后续处理等;并聘请少年犯等服刑犯人不定期到学校现身说法,或参观少管所或监狱,以让学生受到极其深刻而又令人警醒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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