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男女双方订婚时约好11万彩礼,未料想准新娘因双方矛盾自尽,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付彩礼。
2014年6月,渭源人罗某之子与被告毛某之女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了婚约关系,同时双方商定彩礼为11万元。在订婚仪式上,罗某给了毛某彩礼款3万元,剩余的彩礼款双方约定于2015年1月27日付清。然而订婚后,男方罗某几经周折,终未能按期足额凑够彩礼款,女方怀疑男方心不诚,双方因此发生矛盾,最终导致毛某之女服毒自尽。2015年3月16日,罗某将女方毛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毛某返还其彩礼款及其他费用3.4万元。
今年6月10日,记者获悉,渭源县法院近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男女双方均有过错,由女方毛某一次性返还男方原告罗某彩礼款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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