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渭检察院对县公安局提请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8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定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尚处缓刑考验期内的李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于2018年3月17日不顾同行人员劝阻在通渭县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在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两次传唤,李某某均以外出打工、手机摔坏等借口搪塞,拒不到案。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酒后驾驶被判刑尚处缓刑考验期”“无证驾驶”等均属法定从重情形,及其“无故不到案”等社会危险性因素,遂对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杨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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