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11月16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武文斌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武文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岷县县委书记、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专员、定西市市长、甘肃省农牧厅厅长、甘肃省委巡视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7.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武文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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