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检察院运用检察技术成功纠正了一起刑事伤害案件,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重伤鉴定改正为轻伤,从而避免了一起轻罪重判案件的发生。
2018年8月,陇西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了一起陇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常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经审查,常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陇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被害人马某某住院病历时,发现记载被害人马某某入院治疗时血压高达160mmHg,头面部损伤不太严重,办案人便分析被害人在受伤害前是否患有其他疾病,造成被害人的重伤伤情是否还有其他疾病因素,遂委托市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鉴定人马某某头颅内基底节区出血不排除自身疾病所致,原鉴定认定外伤性颅内出血依据不足,建议重新鉴定。办案人遂将案件退回陇西县公安局,要求对马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从而以故意伤害(轻伤)将常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陇西检察院此次对鉴定意见的技术性审查,是办案中审查证据方式的改变,即从以前只注重主观证据的审查,改变为以主客观性证据并重的审查模式,体现出在公诉工作中尊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规律,有利于检察官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对于提高审查起诉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魏婕原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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