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讯日前,消费者赵先生通过陇西县文峰镇某快递公司将化妆品发往浙江,直至10月底,浙江方面一直未收到货,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向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陇西县工商局文峰分局接到分派的投诉单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调查,并向快递公司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经调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接受该公司的快递服务,现在货物丢失理应得到赔偿。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调解,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丢失货物价值2060元。
常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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