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讯(通讯员祁宝忠)日前,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陇西法院依法上报陇西县委政法委对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司法救助4万元。
2016年4月16日,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张某某在陈某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共计55000元。双方因后续费用发生纠纷,陈某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等费用共计145758.49元(含已付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能履行,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张某某尚未成年的儿子患有苯丙酮尿症,女儿正在上大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陈某受伤后支付的55000元,都是向亲戚朋友借来的。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得到认可,该院遂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法院依法上报县委政法委对其申请司法救助4万元。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中,陇西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严格依法规范终结执行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及时上报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司法救助,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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