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讯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闫某将已卖与原告的房屋又卖给他人,法院判决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利息5854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000元,共计15854元。
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陇西县城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5万元房款,剩余27万元房款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后原告向被告又支付了4万元房款,共计向被告支付房款19万元。被告收取原告19万元房款后,于2016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7年3月13日,被告与王某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致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被告将房款19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退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他人,违法了合同的约定,属于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人们对房屋的需求和房屋价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一些人在利益驱使下,公然置社会诚信于不顾,使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一旦涉及到一房二卖甚至多卖,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受害方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加强对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惩戒,以维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张永伟刘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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