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讯(通讯员刘赟涛焦怀德)陇西县检察院切实落实检察机关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工作措施,近日,对石某某盗窃案被害企业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件,控申部门会同公诉部门耐心释法说理,消除了申诉人疑惑,达到了既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又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司法行为的双重目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石某某盗窃一案经陇西县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后,被害企业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提起公诉”为由向陇西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复查,通过调阅原侦查、公诉案卷、询问案件被害人等,复核了全案证据及诉讼经过,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严格分析、反复论证,在申诉人提不出新证据的基础上,得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维持不起诉决定。
复查终结后,为了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其明晰决定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该院控申部门承办检察官会同主管检察长和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从原案件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对申诉人进行了答复并释法说理。最终申诉人在明白、理解的基础上表示接受该院决定,不再申诉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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