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嘉峪关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张文博)4月30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临洮县委副书记(挂职),陇西县县长、县委书记,定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218.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1986年至2018年6月30日,王永生家庭总财产除去能够说明来源的,尚有共计1547.66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机房选址时,违反规定和决策程序,且选址不规范造成渗漏水事故,产生维修改造费用56.01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鉴于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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