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起诉的税某某、康某某开设赌场案,临洮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从宽判处税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康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3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该院办案人员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及时在12309中国网上公开了该案起诉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明:4月5日至16日,被告人税某某在临洮县某镇某村的出租房内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供来往赌客以“诈金花”方式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康某某在场负责抽头、为赌客提供服务,赌场每天下午定时营业四至五小时。4月16日16时许,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及参赌人员19名、抽头钱人民币2500元、赌资人民币47687元。另经查明,该二人在赌场营业期间累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1000元,累计参赌人数约130余人次。
临洮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税某某、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经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认定被告人税某某、康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龙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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