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庭开庭现场。
长期以来,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审理的案件以“家长里短”居多,尤其民事审判任务非常繁重,办案压力加剧。如何让人民法庭起到真正作用,使案件当事人真正享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平,是摆在甘肃全省法院面前的问题之一。
然而,记者了解到,在2014年省高院就在人民法庭推行法官办案责任制,并实施错案追究,使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开展。发展至今,全省共设有人民法庭350个,实有人员1090人,法官694人。自2008年至2015年9月以来,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67444件,审结355270件,年均结案率为98.63%;调撤案件257038件,调撤率为72.35%;自动履行164505件,执行案件52045件,让公平正义的司法阳光照到了最基层。
“主动上门式”的审判
“多亏了法官,为我讨回了公道,挽救了我父亲的命!”近日,家住湖北省鹤峰县的杨某专程赶至临洮县法院玉井法庭,满眼热泪,对法官表达了自己的谢意。原因是当初赊欠款项执行得及时,父亲的病治疗得很顺利,这次来的目的就是按照父亲的意见邀请办案人员吃饭以示感谢,被承办法官婉言谢绝。
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屠某前后共计拖欠杨某劳务工资款43361.80元。案件诉至玉井法庭后,承办法官得知杨某父亲动手术等实际困难及屠某有车有钱而拒不支付劳务工资款后,建议杨某申请对屠某的部分财产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杨某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后,承办法官对屠某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冻结,限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拖欠杨某的工资。同时,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最短审限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执行期限到期后,屠某同意从其冻结的账户内划拨存款。考虑到杨某前来领取执行款路途遥远,法官电话通知让其传真本人的银行卡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付了杨某全部执行款。至此,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圆满画上句号,而这只是甘肃全省人民法庭司法改革中的一个案例而已。
省高院在充分考虑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实际,新增了人民法庭和43个便民联系点,因地制宜推出“假日法庭”、“马背法庭”、“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畅通诉访渠道,加强诉讼指导、风险告知,扩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建立“三农”等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制度。
“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采取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模式,与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省高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外,还健全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点或诉讼服务点的受理案件功能,推行远程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措施。人民法庭具体受案范围可以通过法院网站、微信、微博、诉讼服务平台以及便民联系卡、诉讼服务指南等向社会公布。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此次全省人民法庭司法责任制还将重点放在了审判责任制落实上。省高院从立案、分案、从事审判人员的范围、裁判文书的签发、责任承担等各方面着手进行了规定。 “甘肃省实行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庭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会议成员可以打破庭际界线,吸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加。对不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但相对疑难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讨论意见仅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裁判参考。”参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的一位法官介绍道。
调解多、判决少真正为民服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全省人民法庭提出“走出法庭,巡回审判,注重调解,务求实效”的民事审判思路,要求审判人员提高调解意识,正确处理调与判的关系,坚持依法调解,防止以调代判,以判压调,把法律与政策、道德与习俗、社会公德与村规民约结合起来,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活动始终,使绝大部分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或调解后撤诉,既案结,又防止矛盾激化。
“努力为当事人立案、查询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加强诉讼指导,对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或案件审理确实需要的重要证据,要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赡养、扶养、抚育费等案件,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因地制宜,在交通不便的乡镇、村级组织设立司法便民联系点、司法便民信箱、司法便民联络员,解决好服务群众的问题。”就具体做法省高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据介绍,目前人民法庭案件总体呈现调解多、判决少等特点,同时简易程序适用率、调撤率分别达到80.79%和85.59%,比全省案件平均值分别高出9.64个百分点和16.66个百分点,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同时,据记者了解,甘肃省的基层人民法庭却存在案多人少现象。就此,省高院在此次改革中在人员配置上实行: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院机关、人民法庭法官、书记员能上能下的动态交流机制,上级法院也定期选派人员到人民法庭锻炼,同时安排人民法庭优秀工作人员到上级法院挂职。上级法院遴选人员以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为优先考虑的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应占有一定比例。
其实,关于法官的选用,之前全省法院系统就在尝试。省高院民一庭法官芦晨是2008年省高院通过遴选进入民一庭的,而当时一起参与遴选的法官达30人。“那次后,这样的选拔就较为频繁了。”芦晨告诉记者。其参与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前期调研,据其介绍,目前人民法庭的主管院长、庭长,按照“监督不缺位,管理不越位,过问必留痕,失职必担责”的原则,强化院、庭长对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
“尤其,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要通过调阅案卷、听取汇报、调查询问、转换程序、移交线索、更换承办人、提交会议讨论等方式严格行使监督管理权,院、庭长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针对上述案件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留痕。”参与此次改革意见撰写的法官解释道。
对于错案追究方面,省高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改革细化了具体内容:例如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等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应追究错案责任。
文/图 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张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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